人間對白
修改法令,有例可循/洪範
如果“二零零七年外僑社會融合法”不能夠在六月國會復會後獲得通過,特赦議案就需要在眾議院重新提案。以本人的淺見,不如向眾議院提案修改七九一九共和國法令之若干條例,或許比較容易通過,此有例可循。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亞謹諾總統簽署三二四號行政令,根據移民法的第四十A,在一定條件下取消了移民的護照要求,並授權移民局長制定執行該行政令的規則和條例,並宣佈了非法居留外僑申請合法化永久居留條件。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參議員馬西沓提出二七二號決議案,指示參議院有關委員會調查總統府頒佈三二四號行政令明顯侵越立法特權,經過兩次聆訊會,參議員陳迎達提出二九七號決議案,要求總統暫停“外僑合法化”方案的實施。決議獲參議院一致通過。移民局於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停止接受非法居留外僑申請“外僑合法化”。三二四“外僑合法化”方案“合法”了三千多名外僑。
參議院的參議員們為著表現他們的立法權,提案了“七九一九外僑社會融合法”。
七九一九共和國法令:外僑社會融合法、經眾參兩院三讀通過,於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由藍慕斯總統簽署成法。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移民局長根據七九一九共和國法令“外僑社會融合法”的第十七條,廢除條款——所有與本法條不一致的法律,法令或規則,在此被廢除或作相應修改。警告按三二四行政令申請合法化的外僑重新進行登記,交出其舊外僑登記證及交付移民局執行的外僑社會融合法所規定的融合費。
循三二四行政令申請合法化的外僑得到“商總”與“華裔青年聯合會”負責人的據理力爭下,提出修改“七九一九共和國法”,刪除“三二四”合法化的外僑不必重新申辦的條例。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藍慕斯總統簽署了修改“七九一九共和國法令”的第八二四七號法案:一、三二四行政令的受惠者被賦予的合法居留身份,毋庸置疑地得予確認。二、三二四行政令賦予合法居留之外僑,如依本法案條文(七九一九)重新登記而繳交之規費,應被退還。